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8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贯彻落真进一步扩充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领域
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止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施止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进一步扩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领域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折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回收查账征支方式还是鉴定征支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较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折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折乎《企业所得税法施止条例》第九十二条大概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原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奈判断上一纳税年度能否折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久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报起诉况判别。
二、折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正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陈述表的相关内容,便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折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真止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原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依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支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折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依如真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原年度累计真际利润额不赶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依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匀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鉴定应税所得率征支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折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原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赶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鉴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支企业。依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须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构制依照步调调解,凭据本法子征支。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分比方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或许原年度折乎条件的,预缴时原年度累计真际利润额大概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赶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原年度新创建的企业,或许原年度折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原年度累计真际利润额大概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赶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比方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该依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依照原通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正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贯彻落真扩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劣惠政策领域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3号)正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后废行。